〔摘要〕新闻伦理是从业人员高度的道德感和责任心,这些准则是新闻哲学的研究基础。为了在维护新闻自由、保障个人权利及社会公益三者之间取得平衡,报业伦理规范和专业标准,以及新闻自律组织应运而生。新闻伦理诸标准中,“客观”涵义指的是,媒体人在新闻活动中应如置身事外,冷眼旁观的中立者,要超然与不掺入自己的偏见,在报导中做到正反互陈,意见与事实分开,因而也成了衡量新闻可信度的标准。
〔关键词〕 新闻伦理;冲突;客观
所谓新闻伦理(Journalism ethics),是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订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它是由新闻界的Code of ethics(伦理准则)衍变而生,具非官方和非法律性质;是无强迫性、无处罚条款,积极求诸于从业人员高度的道德感和责任心,这些专业准则并且是作为新闻哲学(Media Philosophy)的研究基础。
从历史上看,十九世纪中叶之后,报业在英国成为贵族、僧侣、平民以外的“第四阶级”,而今西方国家称媒体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外的“第四权”,可见媒体的影响力无远弗届。因此,强力体制国家借法律和政治力垄断媒介,以进行社会控制与传达规训的政治讯息;自由体制国家则提倡“社会责任论”,要求媒体自我规范。为了介于维护新闻自由、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三者之间取得平衡,报业伦理规范和专业标准,以及新闻自律组织乃应运而生。
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新闻自律的组织是1916年瑞典成立的“报业公正经营委员会”;英国在1953年创立“英国新闻评议会”,随之1963年“英国新闻记者学会”制定出报人伦理规范;美国于1923年由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制定“报业信条”,美国专业记者协会又在1926年制定“伦理规范”,至1972年创立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1964年,国际新闻学会出版了《新闻评议会与报业道德规范》一书,记载各国制定报业或记者道德规范情况,共七十余国。从中可见各国先后成立类似组织,将伦理规范制订为正式文献,力图在新闻自由范畴内实现自我约束并设定专业的标准。
在已有研究中,马骥伸所著《新闻伦理》一书,从规范信条、学者论著和传媒意识三方面来梳理新闻道德的标准。其引据的新闻伦理规范及信条包括联合国国际新闻伦理规范草案,美国、日本、韩国、瑞典、英国、西班牙、爱尔兰、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的报业道德规范。该书据此整理出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七项标准:1. 真实、正确 2. 公正、客观 3. 庄重、负责 4. 公众利益 5. 高尚品格 6. 专业表现 7. 独立、自由。除上述七项外,还有一些也可以分属于这七项中的某几项,诸如:不以不正当方法获取消息,不抄袭剽窃,错误应及时更正,新闻来源保密,尊重个人名誉及隐私权,尊重读者、听众、观众,自制而忍耐等。
另外,其它学者对新闻伦理的探讨,如新闻伦理著名学者、美国第一所新闻学院--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创办人威廉姆斯博士(Dr. Walter Williams)制订的“报人守则”(The Journalist's Creed)对新闻伦理表述的具体指针;美国传播学者施拉姆博士在其著作《大众传播的责任》中所述一百年前后美国报业在伦理问题和责任范围的历程;以及众多美国学者的论述和《纽约时报》、美国编辑与发行人杂志等建议的记者信条、伦敦《泰晤士报》的伦理准则等这些从媒体意识中所归纳出的新闻事业运作有关原则,均拥有高尚的理想,追求真理的热诚和高度道德责任感等共同特征,其基本精神颇为一致。
在新闻伦理诸标准中,“客观” (objective )涵义指的是,媒体人在新闻活动中应如置身事外,冷眼旁观的中立者(neutral gatekeeper),要超然与不掺入自己的偏见,在报导中做到正反互陈,意见与事实分开。
客观报导(objective reporting)的新闻观念发展于美国南北内战,出于现实需要,受众开始要求新闻报导采取平衡的策略,。1925年后,客观报导成为新闻从业员必须遵行的规范延续至今。期间,经历了鼓吹性新闻学(advocacy journalism)、新新闻主义(new journalism)、敌对新闻学(adversarial journalism)等新闻的思潮,而客观报导仍然得以幸存下来,并与1920年代兴起的解释性报导(interpretive reporting)和发端于20世纪初、中兴于1960年代的调查性报导(investigative reporting)成为当今美国主流新闻报导样式。在美国,客观性是一种新闻主导原则,它衍生出一套具体的操作模式:(一)以倒金字塔方式简述基本事实;(二)以五个W报导;(三)以第三人称报导;(四)引述当事人的话;(五)强调可以证实的事实;(六)不采取立场;(七)至少表达新闻事实的两面。世界各国的新闻媒体也多采用客观报导的方式。历经岁月掏洗,无数新闻实践证明,客观报导最能适应各个社会中各种成员的需要,符合公正及专业的形象,故有着永恒的价值。
当客观成为新闻伦理的标准之一,力求客观、显现真相就成了记者们的责任,也成了衡量新闻可信度的标准。因此记者被训练隐藏自己的立场,设法公正,和采访对象保持距离,以期报导能将真相全面如实地呈现。但是,要对事件客观地论述,就非得排除新闻工作本身带有的价值判断吗?如果客观的涵义是指新闻人员在工作时,避免本身的意见介入新闻事件中的真实部分,那么受众如何评估新闻人员是否已达到这一标准?又如何从新闻伦理的角度去判决其报道和论述的缺失?
美国里兹大学哲学讲师基朗(Matthew Kieran)曾说“记者的任务是:理清理清消息来源的性质,提供有根据的证据,分析事件中相关背景和关键人物的可能动机。这样公众就有比较明确的证据,以判断新闻报导是否客观呈现事实,是否根据事实进行公正评价,并对公众所关心的事件进行适当的叙述。”
可见一般意义上社会大众对新闻工作的理解,是新闻记者必须将对公众利益相关的新闻公诸于世,把新闻事实完整而忠实地呈现给公众,未经缜密查证、握有相当可信的证据,就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新闻记者的责任在于,依据事实,取信于人,试图合理地追求事实真相,对有争议的问题,宜有不同组合、多边的报导来呈现各种观点。
但“新闻的客观性”这一种可疑的论调仍有其支持者,曾做记者后任总统新闻秘书的摩以尔斯认为:“新闻的客观性根本不存在,我在白宫工作时认识到,在美国新闻事业的各种伟大神话中,最伟大的就是新闻报导的客观性。我们每个人其实都依靠自己的生活经验来观察外在世界。这个世界发生了什么事是要看是谁在观察这些事”。[4]
有许多学者也有此同感,怀特(D. M. White)的守门人研究及布里德(W. Breed)的社会控制研究就认为,新闻的选择和处理,越来越以控制者的需要而非公众的需求为基础。学者塔克曼(G. Tuchman)则认为,对媒体人而言,这是一种“策略性的仪式”(strategic ritual):这种写作方式使截稿压力减轻,并帮助新闻从业员避免关于诽谤的诉讼,它与客观报导并没有多大关系。而Glasser认为,客观性报导使记者成为工作中采访置身事外的的人,即“训练有素的无能”(more technical than intellectual),他不再思考事件背后的真正问题。Hunt认为,客观性报导使新闻报导偏向于事件取向的新闻(event-centred news),流于肤浅。Hess认为,客观性报导使记者过度依赖消息来源(四分之三的新闻由访问消息来源而得),很少主动使用文件、研究去发现社会隐藏的真相(hidden truth)。[5]
如此看来,对这些学者而言“客观世界”并不存在;媒介不可能完全反映现实或真相,新闻只是相对的“社会现实建构”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事实上,新闻报导的制作过程中许多因素几乎是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们对客观的认知,其间牵涉到报导者、被报导者、阅读者之间的互动,从记者的采访、写作,到新闻的处理、发表,其实都带着程度不一的偏见。新闻组织对于新闻记者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记者本身的知识背景、价值观、理解阐释方式,素材的挑选以及对新闻的判断等都构成新闻报导中的主观性;加上媒介的立场和其利益所在,报导中每一篇文章使用的耸动标题、每一个句子的言之凿凿、新闻解说员确有其事的语气、音调的变化和摄像机裁剪的镜头画面都可能带有主观性,这是新闻工作的特性使然。
所以英国广播公司的贝尔认为:“新闻记者绝非与事件保持距离的中立观察者,而是与事件紧密相连,无需回避对事件提出价值判断。所谓的客观性,指的是达到对事物状态的某种适当报导,诠释及评价。公正客观不等于中立,并不排除价值判断。因为一则优秀的新闻报导,不应只是叙述事件如何及为何发生,更要寻求事物本质的呈现;以战争屠杀事件为例,突显犯行的邪恶和恐怖本质,常常是记者最重要的工作。”也就是说,主客观问题,即如何从“策略性的仪式”的客观而进入对事物本质或隐藏的真相做出适当的报导、诠释和评价的“客观”,是有待新闻媒体努力的方向。他认为只有透过反思和理性的思考,对事件的本质做出深入的论述和诠释,评价和判断,才能达到客观。
然而,当今西方大部分新闻媒体的报导方式,是接受各种观点、容纳所有意见,有闻必录,查证不足,缺乏专业判断,如同提供“众声喧嚣”的园地,使大众对发生之事件产生混淆,失去公信力。新闻学者麦克康伯〈Maxwell McCombs〉把这种以新闻事件为主的报导趋势〈event-orientation〉称为“冰山理论”〈iceberg theory〉,他认为:“传统新闻界对社会现象的报导方式可称为冰山理论,新闻媒介每天观察地方社区及国家,搜寻危险的信号,就像雷达在海面照射冰山的顶端示警一样,记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只能描述冰山的顶端,而对沉在海底的冰山的主要部分,未能注意,因此无法描述。”〈McCombs et.al.,1976, p6〉可见对学者麦克康伯而言,客观报导是纯粹对事物表面的描述。
换言之,客观报导的目的,是需要通过各种方法、角度、面向来突显社会中不为人知的真相与事实,如同关于战争的新闻报导,新闻媒体传统的客观性报导方式是,对战争情势、军事组织、战略、战术以及武器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却很少深刻的去揭露那些发动战争、抵抗侵略或在战争中受难的人们,如此一来,所谓客观报导其实无助于正确导向的社会视听;新闻媒体并不真正关怀他们所报导的对象,并且忽略了传媒重要的守望、联系及传递功能。资料呈现式的报导犹如隔岸观火,而公众就只能是消极的接收者,透过媒体观点看待世界,身处信息爆炸但品质低落的媒体环境,不得不令人怀疑,新闻媒体的客观性意义何在?
因此在如此严格的定义下,新闻报导能否达到客观的要求?新闻学教授拉德‧芬克认为:“真正的客观是不可得的,但是追求客观的努力,却成为美联社这个颇具影响力的机构的核心哲学。” 在这个意义下,我们相信新闻媒体努力呈现真相的职业道德。但新闻记者如何报导一则新闻,与该事件的真相之间是有区别的。即使强调客观的报导方式,要完全呈现真实仍然存在相当的难度,因此新闻媒体在进行报导之时,只能通过各种角度的切入来呈显真相的目的,从事实整体中选取重要讯息并呈现它。所以许多新闻媒体的报导不是以呈现整体事实为主要考虑,而在于通过争议、辩论和讨论,以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意见的观念为主,来协助受众理解事情隐藏的本质,这就是新闻媒体强调公正客观的意义。
可见客观性的报导不仅要在信息方面有充足的广度和深度,更需发掘和凸显事件的本质,这可说是新闻义务的觉醒。即使这样的客观性如同可望不可及的理想,但它的确有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新闻精神。
[参考文献]
[1]张培伦、郑佳瑜译,Matthew Kieran编:《媒体伦理》,台北县永和市:韦伯文化,2002 。
[2]卡尔.霍斯曼 (Carl Hausman) 著,胡幼伟译:《良心危机:新闻伦理学的多元观点》,台北市:五南,1995 。
[3]李瞻著:《新闻道德各国报业自律比较研究》,台北市:三民,1982 。
[4]马骥伸著:《新闻伦理》,台北市:三民,1997 。
[5]李瞻著:《新闻学原理》,台北市: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发行,三民总经销,1989 。
[6]戴华山著:《社会责任与新闻自律》,台北市:黎明文化,1988 。[7]http://www.sd-online.com/big5/news/2001/12/5/0538.htm
[8]http://cc.shu.edu.tw/~distance/index.html
[1]参照马骥伸著:《新闻伦理》(台北市:三民,1997
[3] Matthew Kieran编;张培伦,郑佳瑜译:《媒体伦理》:(台北县永和市 :韦伯文化,2002)页45。
[4]卡尔.霍斯曼(Carl Hausman)著,胡幼伟译:《良心危机:新闻伦理学的多元观点》(台北市:五南,1995)页56
[5] 参照http://cc.shu.edu.tw/~distance/index.html
[6]参照Matthew Kieran编;张培伦,郑佳瑜译:《媒体伦理》:(台北县永和市 :韦伯文化,2002)绪论部分。
[7]卡尔.霍斯曼(Carl Hausman)著,胡幼伟译:《良心危机:新闻伦理学的多元观点》(台北市:五南,1995)页56。
News Ethical Conflicts and Objectivity Criterion
Hu Xing-rong
(Changjiang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school, shantou university, shantou,guangdong,515063)
Abstract: Media ethic is a moral principle to the journalist, it is also a fundamental in research of Media Philosophy. Among the freedom of Journalism, Personal protection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 engagement of professional morality and self-discipline association was established. However, the definition of “objective” means the journalist reports must be neutral, and become the measurement of credibility to news.
Key words: Media Ethics; Contradiction; Objective